《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法规范研究所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维护研究所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广大科研人员和各部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所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研究所,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和收入,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和收入。

第五条 研究所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未脱密处理的国家秘密。

第二章  相关方权责

第七条 研究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议事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一)研究单元及对应业务处:科技成果所在研究单元(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室、研究中心、课题组等)及对应业务处负责审核拟转化科技成果是否对研究所的核心竞争力有影响。

(二)产业发展处(以下称产业处):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及协调等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科技成果收益情况的财务报告,风险防控;对产业发展过程中使用的研究所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支撑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

(三)资产管理公司:是研究所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公司的成立、研究所股权变动、投资损失核销、科技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股权分红等流程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负责研究所持股企业及经营性资产管理。

(四)财务资产管理处(以下称财资处):协助完成科技成果的评估,办理奖励发放和账税处理等。

(五)人事教育处(以下称人教处):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审核备案和人事关系管理。

(六)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由在项目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评审机构。评委会对拟转化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价值等进行咨询评议,评审结果作为研究所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七)所长办公会:作为研究所最高决策机构审定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案。

(八)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下称监审室):对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经过研究所同意并与研究所签订协议,依法保证研究所应享有的权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研究所鼓励采取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研究所各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一)发起: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向产业处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递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件1)及《奖励分配方案表》(附件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二)审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及对应业务处,对申请表中涉及专利是否影响研究所核心竞争力进行审查。产业处对专利状态、是否已对外许可或转让、是否为国防专利等事项进行审查。主管所领导对是否涉及研究所核心竞争力进行复审。

(三)论证: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进行转移转化的,对单个科技成果转化预估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组织论证,成果完成人参会答辩,将论证意见填写在《科技成果转化论证表》(附件3)中,并形成初步实施方案。

(四)挂牌:通过挂牌交易方式进行转让的,将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

(五)决策:单个科技成果转化金额超过50万的项目,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方案。单个科技成果转化金额不超过50万(含)的项目,由产业处研究决定报主管所领导后实施。

(六)公示:通过协议定价转化的科技成果,在研究所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转让方式和交易价格等,经15日公示无异议后,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正式确定。

(七)实施: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产业处协调财资处、资产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包括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或投资协议,根据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办理相关专利许可备案、专利权转移等手续。等。通过作价入股转化的,由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组织或实施公司注册、相关档案留存等。(八)监督:由监审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离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西光人字20192号文《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研究所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研究所可以与完成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未进行约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对于该项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研究室、研究所初步按照70%10%20%的比例分配。

成果转化人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员,其分配比例一事一议。该部分费用作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市场资源对接,专利预警、导航、评估、评价等经费开支,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奖励给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成果完成人可以选择不提取奖励或部分提取奖励的方式,其中未提取的部分直接留作课题经费使用。技术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奖励分配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成果转化的,取得的股权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具体执行方式由产业发展处及资产管理公司与研究所成果完成人协商办理。剩余50%股权由研究所持有,研究所持股部分随后无偿划转至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执行股权划转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公司和成果完成人首次获取回报后,需按照总作价金额的10%,按持股比例返还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主要用于补贴前期知识产权评估、奖励、挂牌交易等成本费,返还相关事宜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实际到账额扣除相关税费和研究所维护该项科技成果、为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支付的直接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原则上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研究所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之间的奖励分配方案由第一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完成人的实际贡献会同有关人员协商拟定,方案应包括奖励人员名单、相应奖励额度、获奖励人员权利及义务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六条 奖励分配由全部获奖励人员签字认可(附件4)。在研究所内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除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奖励分配期限以实际取得收益的时间为准,具体参照研究所根据每一项目转化进度公示的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实际取得收益之日起三个月。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由研究所财资处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相关受奖励人离职或退休后,已享受的权益分配可继续予以保留。如果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如已离职或退休,仍具有享受权益分配的权利,研究所将以电话、邮件或挂号信形式通知成果完成人,如成果完成人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则视同认可研究所通知的分配方案。

第五章  公开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产业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产业处记录科技成果转化公示结果(附件5)。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产业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以受理,向科技成果完成人发送异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报产业处审核。如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不再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章技术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研究所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研究所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业处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对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331日前向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任何人违反本规定,私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研究所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对研究所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要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不对转化成果做夸张化评价,尊重知识产权及他人科研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研究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研究所科研人员违反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泄露技术秘密、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研究所知识产权权益的,研究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研究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研究所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究所在科技成果纠纷中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应该支付赔偿或者补偿费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同研究所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收益。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中科院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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